内蒙古赤峰市企业境外投资备案的详细说明
根据原5号令的规定,在三种情形下需要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核准,即:中方投资额1000万美元及以上、1亿美元以下的境外投资;能源、矿产类境外投资;需在国内招商的境外投资。本次3号令取消了省级主管部门的核准权限,一律改为备案管理。
需要指出的是,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不再享有核准的权限,但由于核准事项内容的大幅地限缩,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实际受理备案的境外投资的类型扩大,且按照3号令的规定,省级主管部门可自行印制并颁发《企业境外投资证书》(“《证书》”),这一调整将更有利于切实发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就近管理的优势,便利地方企业境外投资。
发改委境外投资项目备案通知书需要的材料:
1、投资主体注册登记证明文件
2、追溯至实际控制人的投资主体股权架构图
3、经审计的投资主体财务报表
4、投资主体投资决策文件
5、具有法律约束效力的协议或类似文件
6、证明投资资金来源真实合规的支持性文件
7、境外投资真实性承诺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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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类型的投资活动属于《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1号,以下称11号令)所称境外投资?
答:根据11号令第二条,境外投资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以下称投资主体)直接或通过其控制的境外企业,以投入资产、权益或提供融资、担保等方式,获得境外所有权、控制权、经营管理权及其他相关权益的投资活动。投资活动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
(1)获得境外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等权益;
(2)获得境外自然资源勘探、开发特许权等权益;
(3)获得境外基础设施所有权、经营管理权等权益;
(4)获得境外企业或资产所有权、经营管理权等权益;
(5)新建或改扩建境外固定资产;
(6)新建境外企业或向既有境外企业增加投资;
(7)新设或参股境外股权投资基金;
(8)通过协议、信托等方式控制境外企业或资产。
11号令所称企业,包括各种类型的非金融企业和金融企业。
11号令所称控制,是指直接或间接拥有企业半数以上表决权,或虽不拥有半数以上表决权,但能够支配企业的经营、财务、人事、技术等重要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