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厂检验和监造
8.1工厂检验
1)产品检验包括原材料进厂检验、生产过程检验和试组装检验。
2)输电线路铁塔用原材料(如钢管、钢板、钢带、角钢等)符合表9的要求。钢管塔用直缝焊管、带颈法兰分别符合Q/GDW 384中附录A输电线路钢管塔用直缝焊管技术条件、附录B输电线路钢管塔用带颈法兰技术条件的要求。其中,对直缝焊管、带颈法兰延伸监造;必要时配合对高强钢、∠20以上大规格角钢延伸监造。
表9 输电线路铁塔原材料及标准
3)生产过程检验、试组装检验的项目、数量符合有关标准的要求。
8.2监造
1)对铁塔制造实施监造,我方按要求配合监造工作的进行。
2)我方在开工前15天以信件或传真方式通知项目管理单位。项目管理单位(需要时)将派出监造到生产厂驻厂监造。
3)项目管理单位的代表在合同履行期间应有权进入制造产品的工厂和场所,我方向项目管理单位代表提供充分的方便,以使其不受限制地我方所进行的工作和试验。项目管理单位的检查和监造并不代替或减轻我方对产品检验和产品质量而承担的责任。
4)除项目管理单位用书面通知免予检验,我方绝不发出未经检验和试验的产品,我方只能在圆满地完成本技术条件书中所规定的全部试验、检验并得到项目管理单位的批准之后才能发运产品。
5)监造过程中对零部件、焊接质量、镀锌质量、构件装配偏差、试组装精度等抽检,每个塔型按附录D检验,并出具检验记录和报告。
构件的包装发运满足GB/T 2694、Q/GDW 384标准的要求。
3、对原材料的控制要求
3.1使用的钢材满足国家电网公司对原材料负偏差的要求,并采购能够满足这些要求的钢材制造商的相应产品,在《角钢、钢板承诺函》中注明钢材制造商名称。
3.2对采购的钢材要按标准进行理化检验和外形检验,并且
1)角钢外形尺寸允许偏差满足表7要求,其他执行国家标准(GB/T706)规定,且存在负偏差的抽检产品数量不超过所有抽检产品数量的50%。
表7 等边角钢边厚度、边宽度允许偏差规定(单位:mm)
2)钢板厚度允许偏差满足表8要求,其他执行国家标准(GB/T709)规定,且存在负偏差的抽检产品数量不超过所有抽检产品数量的50%。
表8 单轧钢板厚度允许偏差
3.3中国电力科学研究院为采购铁塔及其原材料质量监制单位,我方使用的钢材一定是通过中国电力科学研究院检测合格的,监制单位的证明文件不免除我方对钢材质量检验的责任。
3.4我方确保钢材使用的可追溯性。